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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题目:《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东南地区的畲汉民族交融》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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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支平

福建省惠安县人,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民间文书与明清族商研究》等,编纂的大型丛书有《台湾文献汇刊》等。

刘慧钦

莆田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

摘 要:从近年来搜集整理出来的民间契约文书入手,文章探讨了清代以来至民国时期东南地区畲、汉的通婚、物产交易与乡邻关系,以及畲、汉文化及习俗的相互渗透等问题,展现了此一历史时期畲族汉族的相互关系和民族交融的具体情况,并论及清朝以来将畲族与汉族同等的“齐民”化政策对畲、汉民族关系的稳定作用。

关键词:契约文书 东南地区畲族 婚姻习俗 民族关系

清王朝在大一统多民族的体制下,对民族的关系处理和民族政策的实施,采取了一系列因地制宜的差异性措施,使得在其统治的两百多年里,各个民族基本上处于一种比较和谐的相互关系之中。当代学者在开展清王朝民族政策等问题的学术研究时,大多注重于中国北方、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关系及其实施政策,对于中国南方,特别是东南地区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关注较少。近年来,东南地区畲族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然而,从这些民间契约文书入手来探讨畲族与汉族的民族关系问题,则涉及较少。本文希望根据这些畲族契约文书,从一些不同的侧面,来体现清代以来东南地区畲族与汉族的相互关系和民族交融的具体情况,以加深人们对于东南地区少数民族历史演化的认识。

一、清代以来对东南地区的民族政策与畲汉婚姻关系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分布在祖国东西南北不同的区域,各个民族之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些生活方式及风尚习俗上的差异。畲族主要聚居在东南区域,尤其是集中于浙江东南部和福建的东北部。畲族的聚居特点,与西北、西南地区的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壮族等少数民族以地域集中聚居为主的形式不同,是以与汉族混杂居住为主要的聚居方式。这是一种“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地理分布特征。在这样的聚居方式之下,畲族与汉族无论是在经济社会,还是精神文化、风尚习俗等各个领域,都经过了长时期的磨合、渗透与融合。在这个区域内,汉族占绝对的多数,汉族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传统必然不断地影响着畲族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变迁,使得畲族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及精神文化等各个方面与汉族呈现较多的共通性。

清代在东南地区所实施的民族政策,与西南、西北和北方地区有着很大的不同。东南地区少数民族,如畲族、高山族等,与当地的汉族群体相比,完全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清朝政府对畲族、高山族等少数民族,采取了种种优抚保护政策。这种政策使得东南地区的畲族、高山族等少数民族得到良好的族群延续,同时也使得这些少数民族与当地汉族之间的界限有所消弭,关系渐趋融洽,从而促使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也得到提升。

具体到东南地区的畲族,清朝政府对于畲民所采取的政策,就是尽可能地推进畲民的“齐民”化,坚持畲、汉一体,使畲民与当地的汉民有着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充分保障畲民的编户齐民身份。这种“齐民”化政策对于畲、汉的民族关系产生了至关重要的稳定作用。畲民之所以被称为“畲民”,就是因为他们迁徙之后在某地定居下来,寻找汉族较少居住生活的偏僻山区进行开畲耕作。

山畲开辟成田园之后,他们也能较为主动地上报地方政府,纳税立户,取得官府管辖之下的正式“齐民”身份。虽然说他们大多聚居在偏僻的山畲之地,但是随着清代人口的发展,以及畲民本身生产的进步,他们与周边的汉民发生经济交往,以至发生某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作为清代政治体制中的基层府州县官员,则能在较大程度上为畲民的权益声张,保障畲民应有的社会地位,从而使得这一区域内畲族与汉族的社会关系,能够在一个较为和谐平稳的环境中得以进步发展。到了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南京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基本上沿袭了这种畲、汉一体的“齐民”化政策。畲、汉较为和谐平稳的民族关系得到延续和发展。

迄今为止,学界从各个地区搜集出来的畲族民间契约文书数量可达数万件。这些畲族民间契约文书,年代大致是在清代中期至民国年间,其中田地、山林等物产交易的文书占百分八十以上,其他如婚约、诉讼、社会合约等杂项文书仅占百分之十左右。畲族民间契约文书各种类别所占的比例,与中国南方汉族民间契约文书的类别占比大致相同。目前我们从浙江东南部和福建东北部所看到的畲族民间契约文书,无论是汉字的运用、语句的表述,还是内容,与相邻的汉族民间契约文书没有明显的差别。从现存畲族契约文书的书写上看,完全是从汉族的民间契约文书中移植过来的。形式的采借,是畲汉深度互动的体现。

以下先利用浙江东南部畲族的少量婚姻文书,对这些地区畲族民间的婚姻状况以及与汉族的关系,进行初步的分析。

在中国传统的民间婚俗中,常态的婚姻关系及其约定,一般是不需要订立婚姻契约的。男女双方大多通过媒人沟通、父母确认,以及亲友长辈的见证等环节,即可按照社会上通行的程序建立婚姻关系。现今在各地发掘出来的民间契约文书,数量相当庞大,不下百万纸,但是其中约定婚姻的契约文书却十分稀少。或者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现今存世民间契约文书中的婚姻契约文书,可能大部分涉及非常态的特殊婚姻关系。正因为是属于非常态婚姻,才有必要通过订立契约文书的形式来约束对方。

畲族的婚姻契约文书,在内容的叙述上也和汉族的婚姻契约文书相差无几。婚姻的约定,有媒人、见证人、婚约书写人等,婚约的签订也与汉族一样,需要一定数量的聘金、礼金等。婚约里面除了促成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之外,还约定了婚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畲族婚姻契约文书受到汉族婚姻契约文书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下面,先引录三份婚姻契约文书为例。

之一:

龙凤为记,聘定金书。民国念肆年吉月吉日立聘礼金並大定大洋柒拾式元正。轿前羹猪肉念捌斤净,抵菜蔬大洋式元,镁壹百捌拾二只。□合同为记。廿四年十二月初五日收起帖大洋肆拾式元。

之二:

立主婚书,夫妻年老,未有男儿所生,单生一女□氏,年方□□□,家中少人种作田土,情愿许记媒□□□访议□□□家兄弟侄进吾作舍郎,为作男儿接枝传芳,承祠祀传宗,愿出礼金钱□□□文正,即日随带亲收完,众人议断,婿儿勤俭勤耕,不许懒惰嫖汤巡赌游戏。倘是懒惰嫖流不耕,赶走白手回家,若是上背不良,别贬礼金合一合现带随身归家,两造默默无言,其女聘配为婚,同天地久,白发齐眉,永结同心,五世其昌,百年好合,接枝承祀传芳,麟趾呈祥,此系两想(相)情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主婚书永远为照。雷元平生豆有罪,不可失记。

之三:

即收清乞(讫),将此鸿花女配与蓝益听为妻,同房化□,永结同心,传枝发叶,承祠宗枝,供养父母,积老公故,坟墓伦(轮)流祭产田园产业、房屋家物、账项一应女婿政管,伯叔兄弟子侄不得无分之事,面断后日年深月久不许迕逆不孝,如若不正不孝,带妻回家,凭公说断,凑上礼金英洋捌拾式元正,天长地久,五世其昌,百年好合,今欲有据,恐口无凭,立招子婚书永远为照。

民国十六年十一月日立招子婚书雷旺财(押)

为媒雷黄补(押)

在上引的第一纸婚姻契约文书中,基本上只是涉及婚姻的聘金问题。而第二纸和第三纸婚姻文契约文书,实际上属于非常态婚姻的招赘婚文书。讲的是畲族年老夫妻,“未有男儿所生”,单生一女。为了延续宗枝,赡养老人,托媒人议定畲族雷姓青年入赘。赘婿入门之后,应该“勤俭勤耕,不许懒惰嫖汤巡赌游戏。倘是懒惰嫖流不耕,赶走白手回家”。同时还包括不许许逆不孝等应尽的子婿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上述的这两纸招赘婚书,女方都是尚未出阁的少女。而在其他的婚姻契约文书中,更多的是女方丧夫之后的再续婚姻和招赘婚姻。如下面的三纸招赘契约文书。

之一:

立婚书蓝氏,缘因自己年长,取妻雷宅有余,自心情愿,年轻岁少,蓝氏怒夫不幸亡故,三难度,不得异言,凭媒说立婚书一纸,将蓝氏另适与雷有余为妻,三面言定,订作礼金英洋拾式元文正,即日收讫完足,分文无滞,对除贡智英洋礼金完足,即将蓝氏成婚,配与雷有余成婚,百年好合,永结同心,面断一再雷永元家中田地世业归还永元,后有即将田地世业照子均分,天长地久,早生贵子接宗枝,吾家伯叔兄弟子姪不敢异言之理,并无逼抑等情,恐口无凭,此系两想(相)情愿,各无返悔,今欲有凭,立婚书永远大吉为照。

民国拾年辛酉岁十二月日立婚书亲人蓝氏(押)

凭媒胡将池(押)

在见雷土弟(押)

代笔雷玉珍(押)

之二:

立主婚书。凡人或兄弟亡故,招人入舍之书,立主婚书。今有兄弟亡故,有嫂一匹,年方□岁,□□□姓氏,将身无靠,公婆相议,儿童年幼,无人种作,记媒人□□□访议□□□为作舍郎,育儿长大,愿出礼金钱□□□文正,即日收讫完足无滞,凭媒众人面断,舍人勤俭勤耕,不许懒惰,勿许嫖流汤赌,倘是嫖流懒惰,白手赶贬回家,永无一言异阻执。若是两两三三,和气勤俭,耕种育男女,供妻为作,仝天地久,永结同心,白发齐肩,移花接木,生子传芳,宗枝后来裔。此系两想(相)情愿,各无反悔,口说无凭,今欲有据,立主婚书永远为照。法胜毴书。

之三:

李氏主婚书。立主婚书□□□,今因有弟亡故,今有叔嫫一匹,年方廿七岁,李氏,将身无靠,公婆相议,儿童年小,无人耕作,记媒人访议□□□为作妖郎,育儿长大,愿出礼金英洋□□□文正,即日收讫完足无滞,凭媒众人面断,妖人勤俭勤耕,家思有喷,不许懒惰,不许嫖流汤赌。倘是嫖流懒惰汤赌,白手赶贬回家,家思无喷,永无一言异阻执。两两三三,和气勤俭,勤耕育男女,供妻为作,仝天地久,百年好合,五世其昌,永结同心,白发齐眉,移花接木,生子传芳,宗枝后代,此系两相情愿,各无反悔,口说无凭,今欲有据,立主婚书永远为照。

在这三纸婚姻契约文书中,第一纸的立婚书主人是蓝氏,其人再醮的行为似乎完全是蓝氏自己做主的,所谓“蓝氏怒夫不幸亡故,三喰难度,不得异言,凭媒说话立婚书一纸,将蓝氏另适与雷有余为妻”。而在第二纸和第三纸的招赘婚书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丧夫的孀妇是兄嫂和弟妹。而主持兄嫂和弟妹再婚的主人却是这两位孀妇丈夫的兄弟。特别是由小叔出来主持兄之嫂再婚的情况,这在汉族的婚姻传统之中是比较罕见的。这也许可以反映畲族婚姻关系的礼教束缚相对于汉族而言,可能要淡薄一些。

在浙江文成畲族的非常态婚姻中,我们还看到一份“点(典)婚”的契约文书。该文书如下:

立点(典)婚书钟学行,娶妻蓝氏,年方廿五岁,家中困难,子息余多,三食难度,家中轻(清)宾(贫),凭媒谪议,点与雷相尧为婚,传接宗支为嗣,五年以内,所生男女归与雷边照管为嗣,五年以后,归与钟边自能为嗣,凭媒聘定礼金英洋三拾陆元正,其洋收讫无滞,五世其昌,鸾凤和鸣,天长地久,立点婚书为照。

民国贰拾年十月廿二日 立点(典)婚书钟学行(押)

凭媒钟积衡(押)

代笔钟玉煦(押)

在这纸典妻契约文书中,蓝氏的原来丈夫钟学行,因为“家中困难,子息余多,三食难度”,把妻子蓝氏典与雷相尧为婚,“传接宗支”。典妻的时限为五年,在这五年之内,所生的子女归雷氏所有;五年典期一过,蓝氏回归钟学行,“归与钟边自能为嗣”。这种“典妻”的习俗也可能是无奈,在近代福建汉族中,也曾有所发现。

在东南地区所发见的畲族婚姻契约文书中,还发现畲族女子招赘汉族男子为嗣的现象。

如下面的契约文书:

立主婚书种(钟)阿夫,今因姐妹无靠,年庚四十九岁,公婆相议,儿小,说媒人访议,约取济下李安银表兄,年庚四十九岁,为婚夫妻,儿九岁,带来上书,榇代宗枝,同天地九(久),百年好合,五代其昌,三面断定,礼金大洋九十二元文正,即日亲收完足,并无存滞,此系两相情愿,各无反悔,口说无凭,今欲有据,立主婚书永远为照。

在这纸招赘契约文书中,钟阿夫的公婆为自家守寡的儿媳妇招赘李姓安银男子。李姓安银本有妻室,育有九岁的孩儿。之后可能妻子亡故,不得已入赘畲族钟家。这里还应注意的是,钟氏称李氏安银为“表兄”。这说明到了近代,畲族与汉族通婚的现象时有出现。如上引的“李氏主婚书”,畲族的弟媳妇李氏,也可能是汉族。笔者曾看到一份《民国二十七年李安富立祭祀文书》,祭祀文书本来是某个家族内部的事务,但是由于畲族与汉族的通婚,自然出现“内亲”和“外亲”的关系,因此在这份祭祀文书中,出现了汉族外姓人参与其间,所谓“凡孝外姓李安富,凡孝子雷德显处办花财真库,拜奉献上正荐亡魂,生于同治甲成年九月廿四日申时,来年有六十另五岁,卒于民国二十七年五月廿二日成时,西況”。畲族与汉族相互通婚更加扩展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亲情和谐关系。

当代邱国珍所著《浙江畲族史》中记述:“国家力量在促进畲族文化变迁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有清一代,畲族文化全方位地受到汉文化的涵化。例如,畲族‘不与乡人通婚’的惯例逐渐被打破,畲汉通婚渐多。蓝荣清在《我的曾祖父》中写道:‘戊成运动以来,曾祖父竭力提倡开明。他认为无论畲族或汉族,都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必须平等。于是同意亲生女儿蓝章翠嫁与县城古官巷的寥奏勋(清末贡生)。畲汉通婚,首创先例。……近百年来,畲民联姻逐渐频繁。单从曾祖父至第六世后裔有八十余人,其中畲汉联姻达二十余对。’”根据以上记载,浙江东南部区域的畲族与汉族通婚,较早始于清代后期的一部分畲族开明人士的提倡与实践。

在福建闽东地区的畲族族谱资料中,间有早在明代时期,就出现了某些畲族与汉族通婚的情景。《闽东畲族文化丛书》辑录族谱的资料记载福安县的汉族吴姓后裔“吴法传,于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入赘留阳畲族蓝姓,生9个儿子,成为畲族吴姓另一支派。其分迁地点为:福安社口、桐湾,穆云长坑、溪柄菇寮,坂中牛角垅、西洋树兜、龙井面等村。法传七世孙吴元通,于顺治三年(1646年),首迁福鼎点头翁溪家丈,继后其第三、四、五、六、八房支派亦迁入福鼎定居”。“清乾隆元年(1736年),福安城区吴眉坪人吴原祯因家遭意外之灾,只身逃到霞浦县西胜南山村匿居,娶该村畲族钟姓女子为妻,随从畲族风俗,形成另一支畲族吴姓,历经十一世,后裔分迁于霞浦县州洋、赤岸、溪南半路里、沙江北山等地”。又闽东霞浦的李姓畲族,据族谱记载:

明天顺年间(1457一1464年),福建安溪县湖头村人李廷玉,因避倭寇之侵扰,逃难至福州汤岭,被该村畲族蓝色艳招为女婿,操畲语、从畲俗。数年后李延玉从汤岭迁居霞浦县雁落洋(今水门半岭),历六世,于明正德八年(1513年)迁居福鼎县白琳白岩村,生六子,号为礼、乐、射、御、书、数等六房。其礼房分居于福鼎翼城樟岚、后壁垄、沿州祠堂基、下坑、安仁管基、三娘坑、山后坡一带;乐房衍繁于福鼎深垅及管阳乾头等地;射房分迁于浙江省泰顺县玉塔、昌基和霞浦县龙门殿、长定下、赤溪、半山等地;御房分迁于福鼎县鹧鸪岩、王海、西溪底、镜洋上寮和浙江泰顺县仕洋一带;书房有一支迁回霞浦县雁落洋,后分迁于池坑(牙城茶坑)、浦后五里牌(水门茶岗)等村。

从上述的资料看,明清以来不仅有一些畲族与汉族开始相互通婚,并且不少娶畲族女子的汉族,所传后裔也成为畲族,畲族的姓氏也从原先人们所认知的钟、蓝、雷、盘等四大姓,逐渐移植了一些吴、李等汉族姓氏进来。同样的,有一些畲族与汉族通婚结亲之后,逐渐放弃了自身原本的蓝、高、钟、雷等姓氏,改用汉族的姓氏。这种状况,更加推进了东南地区汉族与畲族等少数民族的融合与和谐关系。时至今日,东南地区畲族与汉族之间的通婚界限,已经基本上被打破了。因此,从民族融合史的角度来思考这一现象,东南地区畲族与汉族之间的通婚关系还是很值得重视的。

二、较为平等的物产交易与乡邻关系

婚姻关系是标志着不同民族区别与畛域的最显著特征之一,而畲族与汉族之间通婚关系的不断拓展,使得这两个原本不同的民族,日渐混杂交融起来。这种交融的民族关系,还体现在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以及其他物产的交易流通上。我们从畲族与汉族在进行这些物产交易流通时所签立的契约文书中,同样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他们之间的紧密互动关系。

在此,举清代中后期畲族与畲族之间、畲族把土地出卖给汉族、汉族把土地出卖给畲族的三纸契约文书为例。

之一,汉族叶承迁出卖土地给畲族钟胜右:

立加尽契人叶承迁,今因缺钱应用,自心情愿,将有自己名下水田贰墩,计秧贰担,共租伍袋正,坐落本都二甲大尖横山峰福众田上安着,半小路上下安着,共租伍袋正,凭众上年送卖与钟胜右边耕种管业,凭众人三面议定,便得出铜钱壹拾贰千伍百文,前后贰契共钱叁拾柒仟伍百文,凭众承契,即□亲收佃价钱完□(讫),不敢欠少,此田至□荒坪,悉听□(钟)边自□开恳[垦]耕种为□(业),收除过户,行粮当差已业,倘有去后卖主房内叔侄田至四至不明,卖主自行支解,不染钟边之事,断定去后不许加找,不许回赎,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具四至烈[列]后,东至山为界,南至叶边□(为)界,西至山为界,北至福众田为界。

嘉庆伍年十二月 日立加尽契人叶承迁(押)

凭众叶承珏(押)叶锡乾(押)

代笔雷启玖(押)

之二,畲族钟有岩出卖土地给畲族钟廷木:

立卖加尽契钟有岩,今因缺钱应用,自心情愿,将自己坐分名下有水田壹缎,坐落本都二甲,土名大尖下坦安着,计租叁袋正,凭中出契,送过卖与钟廷木边为业,时值价银英洋叁拾元式角文正,钟有岩亲收完足,分银并无存留,三面断定,此田并无别处交关,永无加找回赎等情,既卖尽之后,听从钟廷木边起田耕种管业,收除过户,鱼鳞册完纳,卖主不许异言阻执之理,倘有卖主来历不清,自行支解,不涉买主之事,此系两相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据,立卖加尽契永远为照。

之三,畲族雷维新出卖土地给汉族李牙有:

立卖契雷维新,今因无钱应用,自心情(愿),将自己分下栽插杉树、松树、垮杉、柏子、桐子山茶水竹、茶树、棕树、茅屋、田坎下、田坎上一概在内,坐落五十都五甲,土名木垮嶺安着,凭中立契送卖与亲边李亚有为业,三面断定,时得卖出价钱肆仟文正,其钱即日随契亲收完讫,分文无滞,未卖之先,既卖之后,其松、杉、屋宅竖居杂勿[物]等项一併在内,悉听李边管业,去后开判之日,雷边不敢异言,若是内外人等交加不明,雷边自行肢[支]解,不涉李边之事,两相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为照。

咸丰肆年甲寅九月 日立卖契雷推[维]新(押)

凭中雷亚玩(押)

代笔吴起梅(押)

从以上这三纸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汉族出售土地给畲族,还是畲族出售土地给汉族,以及畲族之间的土地买卖,他们所签立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并没有任何的差异,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一致的。除了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之外,其他如山林买卖、房产买卖等等,也都是如此。这种物产交易买卖的契约文书,不仅通行于浙南文成一带,也基本上通行于邻近交界的福建东北部畲汉聚居地区,即使在邻近的汉族聚居区,这种物产交易买卖签立的契约文书格式,也是大体相同的。

这种现象说明,在物产所有权的拥有、物产的交易买卖等私有财产的处理上,畲族拥有与当地汉族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契约文书一般是要通过政府核定准予赋役转让的,所谓买卖双方“收除过户,鱼鳞册完纳,卖主不许异言阻执之理,倘有卖主来历不清,自行支解,不涉买主之事”。政府的核定认可更进一步明确了畲族对于自己物产的处置具有与当地汉族同等的社会身份。

正由于畲族在私有物产的购置处理上拥有与当地汉族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一带畲族的物产分布,不像国内其他大部分的少数民族物产分布那样,基本上是比较集中并且与相邻汉族物产相对隔离的。东南地区畲族和汉族的物产分布,较多的是呈现插花式的混杂局面,没有固定的界限和刻意的分离。

笔者曾见到一份民国时期的畲族《雷元平归户册》,其中所记录的雷家田地,其交易归户的田地,有不少就是相邻的汉族。如文书所载:“册名济下大山荡田一段,承式分式厘伍毛,涂十甲王长昌。民国拾年收唐字一千八百九十三号,承壹分七厘五毛五丝,册名七□上,除五甲王长春。册名济下大烽垦田,补收三分五厘壹毛,除十甲王长昌。民国补柒年收唐字一千九百二十七号合壹亩壹分壹厘陆丝陆忽。册名济下门前驮烽,除三甲施喜康。民国拾年收唐字一千九百十一号,承壹分壹厘捌忽;九百十一号,承肆分式厘柒丝捌忽;册名济下嶺边土名上庄田,除四甲叶广增。民国二十六年收唐字一千九百○四号,壹分七厘三丝式忽;册名土名水公样,除三甲施致久。二千九百○五号,承式分八厘三毛式忽;册名水公垟,承七甲叶致美即□□。”

我们在这些畲族保存的契约文书中,同样可以看到其中交易买卖的田地,其四至相邻也有不少汉族田地。如清末宣统三年曹邦變立卖契中所记:“本家有水田壹墩并园在内,坐落本都四源,土名高斜岩下安着,计租四硕正,计亩壹亩式分正,上至卓家田,下至郑、严二姓田园,左至卓家田,右至卓家园为界。”这里所指的卓家田、郑严二姓田园,都是汉族。再如,民国年间的山场买卖契约文书中,其四至“上至胡从斋山脚为界,下至胡从言山为界,左至胡隆庆山为界,右至山水沟为界”。这块山场的相邻大多也是汉族的物业。

在私有物产的买卖交易及占有的过程中,权利各方产生矛盾相争是相当自然的现象。每当在畲族与汉族产生物产纠纷的时候,双方私下解决不了,必然动用基层社会和官府的权力予以解决。我们在畲族的契约文书中,同样看到一些畲族与汉族因物产归属问题所产生纠纷,请看以下的《钟有财等诉状》:

具呈民钟有财,年四十九,永豪,年四十四,家住八外都高畲正本为伪估盗砍,呈契乞讯究返事,切管业全以契据为凭,伪佔宜以律法惩治,财等祖□[父]钟君祥于雍正年间用价契买吴佛喜山场,土名坐落高等处安着,四至炳赤,载[栽]样树木,迄今并无有异,印契呈电,不料地民周三河、周阿宽逞刁谋佔,胆敢伪造吴佛喜名字,描写乾隆十一年契纸,并无印税,突出紊争。

于本年八月廿二日挥令伊族周河利、周河妹等,将财等所样松木盗砍有百余株,值价钱□文,私卖蒋克吉作业运售,财等觉知骇异,即投地保陈好善、邻中蒋尚惠、赵瑞财、族叔钟育才等,前往照契至踏明,实系乙等该山所样之树,向其理还,讵三河等不惟不依,反肆咆哮,保邻可质,乙等无奈,匍叩究返,法批吊契另呈等示,财等遵示粘契迫叩,伏乞大老爷作主,恩赐饬提核讯究返,以杜伪佔,以正契业,顶法上呈。

从畲族钟有财的这纸诉状中,我们了解到钟有财与汉族周三河、周阿宽产生了山场所有权的纠纷,畲族钟有财在与周三河、周阿宽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基层社会的管理人员地保等,“即投地保陈好善、邻中蒋尚惠、赵瑞财、族叔钟育才等,前往照契至踏明,实系乙等该山所样之树,向其理还”。这些基层社会管理人员一定程度上具有官府授权,执行部分相应的职能,当遇到畲族与汉族的物产纠纷时,他们并没有站在汉族的一边,而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秉公执法,判定汉族周三河、周阿宽理亏不法,向其理还山场。但是周三河、周阿宽对于地保等基层社会管理人员的处置不服,依然我行我素,霸占山场不还。钟有财等“无奈”,只得向县衙门提出诉告,请求县府衙门予以判决。最终县府衙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汉族周三河、周阿宽等把山场归还给了畲族钟有财管业。

像以上钟有财这样与汉族物产纠纷而提交诉讼的例子毕竟比较少见,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制度的保障之下,畲族有了与周边汉族同等的齐民身份和社会权利、义务,在更多的场合和谐相处的畲族和汉族,大多能够共同携手处置乡里的各种共同事务,如下面的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畲族蓝马祺等兄弟三人因为财产分家问题闹出纠纷,相邻的汉族周公藩等人,不忍坐视蓝氏兄弟反目,主动邀约其他汉族和畲族出来协调解决,并且签立了以下的“分关议据”:

立分关议据周公藩等,兹因蓝马祺、马寅、马前兄弟三人有房屋一座,因阔狭争执,久而不決,同人等谊关乡邻,不忍坐视,爰征求马祺、马寅、马前兄弟三人同意,秉公诀议,条列于后,嗣后希望各房子孙恪守此据。呈[诚]所厚望,恐口无凭,立此议据各执一纸为照。

一、长房分左手后架伙厢两斗正一间一直,又右手后架正一间半,直至楼上中柱为界,次房分左手伙厢两斗,横轩三直,三房分右手伙厢四斗,又前架正一间半,直至楼上中柱为界。

二、长房分左手后面牛栏一直,又横轩尾牛栏一格,(楼上无分),次房分横轩尾牛栏一直,内抽后面,(即长房牛栏),方圆六尺贴次房应用,(楼上无分),三房分右手伙厢外牛栏一直。

三、后轩中间天井作众,但后轩须抽出路道二尺,以便长房出入,不许闭塞。

四、右手伙厢两直,由众修造,又伙厢外牛栏面,及次房牛栏面依照长房牛栏面,板片由众负责修理。

民国式拾玖年九月 日立议据周公藩(押)

叶松茂(押)

叶庆福(押)

听据蓝马祺(押)

蓝马寅(押)

蓝马前(押)

执笔严侃(押)

这种由其他民族人众参与协调解决不同民族内部事务的事情,恐在清代以来至民国时期其他地区的民族关系中是很难发生的。而这种事情的发生,正说明了东南地区畲族与汉族关系之和谐。笔者还看到一纸关于乡邻制定乡规民约的文书《同治十年立禁约》,禁约写道:

立重严禁事,切照净山后培头等处地方各依山场田园,况又人居稠密,别无出息,全赖耕种样箓以充岁计,兹地屡有无籍之徒,不顾人之样篆种作血本苦情,惟恃横行盗窃,扰乡闾,实堪痛恨,今合地众等会议,重行严禁,自禁以后,各宜谨守禁条,循规蹈矩,倘有故[怙]恶不悛,恃蛮违禁,轻则依约照公议罚,重则众力呈究,断不容情,其所禁条重款开列于后:一禁春笋冬笋不许盗窃;一禁竹木杂柴等项不许盗砍;一禁样箓栽种树苗毋许牛羊践害;一禁样山薪帅各管各业,不许盗割;一禁猪牛并鸭不许踏百物;一禁鳅鰕田螺不许捞放;一禁竹顶不许斩截;一禁荠藤稻秆不许盗窃;一禁菜菜及六种不许盗窃。以上数条,各宜谨戒,如有犯者,罚酒三棹,罚钱式千四百文,如有获赃,报信者赏钱式百四十文,如获私放者,首出与犯者全罚。

签立这纸乡规民约的乡人中,既有畲族的钟姓,也有汉族的赵姓等。可以想见,在这些畲族、汉族杂居的村落里,相邻关系以及乡里事务,基本上是由畲族、汉族共同协商处理的。而只有这种畲族、汉族的和谐协作,才能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平安和有序发展。在这里面,政府及其政权基层组织显然起到了重要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三、文化及习俗的相互渗透

清代以来东南地区的畲族虽然还有一些族众聚居比较集中单一的村落,同时还有许多与汉族居民混居。在长期与汉族居民杂居相处的过程中,双方各自所传承下来的文化意识与风尚习俗,自然而然地要产生相互的碰撞与交融,彼此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是以畲族居民集中居住村落,从更大的地域范围来考察,周边的汉族聚居地与畲族的市场交通往来等等,同样也会对双方的文化传承和风尚习俗的演化产生一定的渗透作用。像畲族这样历史悠久的散杂居民族,在与汉文化的互动过程中,必然会由产生交往、到交流、再到交融,这是文化变迁规律。

从整体的情景看,汉族文化具有较畲族更为强势的地位,因此在双方的文化影响力上,汉族文化渗透入畲族文化中的因素要更为明显一些。这些汉族文化渗透,较多地体现在读书教育、科举入仕以及家族的构建、祠堂族谱的纂修这几个方面。这些情况同样可以在民间文献中得到印证。

早期的畲民,大多生活在比较偏僻的山林之间,开荒粗耕,故有“畲民”之称。随着清代以来畲族社会地位的提升和经济实力的提升,许多畲民意识到读书教育和科举入仕的重要性。在清代畲族的权益诉求中,取得与汉族同样的入学考试身份,是当时最为迫切的一个问题。因为畲族只有取得了合理合法的入学考试资格之后,才能最终表明自己的“齐民”身份与汉族是平等的,是没有差别的。

特别是一旦入仕为官,其社会地位完全可以与汉族群体相互媲美。在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中,各个不同的府县地域单位,都有一定数额的府县学生员名额。在汉族占有大多数的社会环境里,即使是汉族本身,各个乡族对于府县学生员名额的竞争也是十分激烈的。畲族读书人的加入,无疑更加加剧了生员名额的竞争,直接威胁到汉族群体对于科举考试的固有地位。因此,当有些畲族家庭、家族上升到一定的地位而谋求科举考试的身份时,往往受到当地汉族士人的强烈反对与排斥。从畲族的立场来看,是否有资格进入儒学科举考试系统,是他们身份地位表达的一种政治象征,许多畲族家庭、家族为之与汉民群体产生了强烈的抗争。

“这种抗争不可避免地要上达到府县甚至更高的清朝行政管理层面。面对畲民们的这种抗争,清朝的各级行政当局,意识到这是对畲民的一种身份地位的歧视,是畲民社会政治地位受到强势汉民压制的强烈信号。各级地方行政当局也基本上站在畲民诉求的一边,从政治体制上保障畲民的这一政治权益”。清代后期的嘉庆年间,福建巡抚李殿图和浙江巡抚阮元,都专门为准许畲民参加科举考试颁布了咨文。咨文云:

现在(畲民)生齿日繁,其能通晓文义者,应请准其与平民一体报名赴考。仍照苗、徭应试之例,取额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别,但凭文去取。取进者一体科举、补廪、出贡,毋令向隅。其廪保认识,亦照苗童例,用五童互结,由土著廪生保送。该廪保毋得少威勒抑,土民毋得肆为攻讦,或有顶冒代倩传递等弊,一并照例治罪。至处州各属畲民更有情愿应试者,即照此例办理所有。

陈登酌定畲民应考章程理合奏闻,恭请钦定,俟命下之日,臣部行文该督抚学臣遵奉施行。为此请奏请旨。部文一纸为割行事,八月廿七日准此。礼部割开议制司案呈本部奏浙江青田县民应考章程一折,于本年六月廿五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剧知浙江学政遵照可也等因,计粘单一纸到水,部院准此合行知照,为此案仰布政司处州应文到即饬遵照毋违须至案验者。嘉庆八年六月廿五日浙江学政文宁巡抚阮元全具奏。

正因为畲族的读书入仕权利得到了清代政府的政策保障,到了清代中后期,东南地区的有些实力雄厚的畲族家族,也同当地的汉族家族一样,成了士人的世家。如福建宁德的钟氏家族,清代道光年间有钟大焜者,会试进士,官至直隶州知州。其祖钟炳泰,户部刑部主事。其父钟肇英,举人。其兄弟人等,“胞兄大钧,号笠云。咸丰已未恩科并补行戊午科举人,景山官学教习。甲成考取内阁中书,钦加侍读衔,本衙门撰文,国史方略馆校对官,浙江候补知府加三级。

胞兄大荣,号桐樵。同治壬成恩科并补行辛酉科举人,乙丑科进士。户部江南司主事,浙江候补同知。光绪乙亥科乡试同考官,奉旨补同知,以知府归候补班前补用,加四级。胞弟大椿,号寿若。光绪壬午科举人,丙成科进士,翰林院庶吉士,候上知县。胞侄为城,国学生;为桢,光绪壬辰科进士,工部都水司主事,广东候补知县”。像闽东钟氏家族这样的士人家族,即使是在同一地域内的汉族家族内,也是比较稀少的。

纂修族谱、建造祠堂等,是中国南方地区家族文化建构的主要内容。早期的畲族祖先崇拜是图腾式的。随着明清以来汉族家族文化的强势影响,许多畲族家族也纷纷纂修其族谱。并且在自家的祖先溯源上,逐渐向汉族的祖先追寻附会。如钟氏族谱记述:“尝考钟氏溯源于微子,盖微子封宋之桓公,曾孙伯州黎仕楚,食采钟离,因氏焉。至汉弃离字,而以钟为姓,居颖川,故钟氏为颖川郡。光武时有钟兴,授太子、诸王侯《春秋》,赐爵关内侯,实开钟氏人文。七世而有宫保钟皓,九世而有太傅钟繇,又十一世而有钟绍京,佐唐明皇平内难,封越国公,始撰《钟氏家谱》。嗣是子孙蕃衍,或居汀州武平县,或迁福省罗源,人文蔚起。”

根据这一世系考引,钟氏俨然成为汉族的世家,故他们的族谱,堂堂正正地标上“颖川”的堂号。其他的畲族姓氏族谱,也纷纷称其祖先来自中原,如雷姓自称为“冯翊堂”,蓝氏自称为“汝南堂”。有的族谱还把汉唐以来中原的雷、蓝、钟诸姓名人均列为自家的先祖。这些名人或真或假,但无非都说明畲族姓氏也是来自中原显赫的名臣世家。福建汉族的许多族谱,有附会先祖跟随闽王王审知入闽的习惯,一些畲族姓氏族谱也因袭此习,如《雷氏族谱》称:“唐光启二年(按:公元886年)盘、蓝、雷、钟四姓有三百六十余丁口,从闽王王审知为向导官,分乘五大船由宁波渡洋入闽,船在洋中遭风阻,仍靠连江马鼻登岸,时徙罗源大坝头居焉。盘玉碧船被风漂流,不知去向,故盘姓于今无传焉。”

畲族的原始宗教信仰始于图腾崇拜,主持宗教拜神活动的神媒称为“法师”。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时期亦大致如此,笔者曾看到一纸民国五年的法师招徒文书《雷法胜立拜师贴》,该文书记云:

今据大民国浙江省温州府瑞安县五十三都五甲济下居住奉新罡弟子雷法胜,本命甲戌年十月初六午时,行年四十三岁,于丙辰年九月三十日,多有拜授大洞法主雷千八十九郎为本师,拜傅老君三十六階符法,护身保命,限习读书文精熟,交罡度木,下项[降]神仙物料,三清、玉皇、老君、祖本二师公太蛮李十四郎、黄十三郎、潘壇师公、张伍郎、丁一郎、陈小二郎、雷大十四郎、雷百伍郎,祖师雷万六十七郎,祖师雷万十郎、雷大二十郎,祖师雷大伍郎,祖师雷百四十郎,祖师雷千四十六郎,祖师雷大三十六郎。

立下文疏一纸读习,府[符]法照身,出入四方以来,经过城皇社庙,神见祗头,鬼见合掌,祗头伏地,百鬼等看吾行影,七吼[孔]流血,先斩后奏者,家眷保平安,今立文疏一纸,□[付]与本师雷千八十九郎,祖师雷大三十六郎、雷万四郎,祖师雷千一郎,祖师雷小二郎,祖师雷大四十朗,祖师新罡弟子雷法胜疏状。

中华民国伍年丙辰岁九月三十日丙申吉时拜受

但是随着与汉族的不断接触交流,到了清代、民国期间,这种传统的宗教信仰也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法师们所奉拜的神祗,已经引入了不少汉族崇拜的神明,特别是佛祖和道祖等,其他如观音菩萨、玄天上帝、妈祖、三官大帝、许真君、临水夫人,以至龙王、福德正神、灶君、齐天大圣、猪八戒等等。请看下面的请神文书:

上清三洞五雷经篆葛璜治,祭酒玉堂总教嗣师玉府右卿五雷大使行诸省司府院事臣蓝明真奏,据浙江省处州府青田县八外都五源培头郑山底居住奉道设醮赦宥保安弟子钟时补等词,为家门不吉,人丁欠利,求神问卜,灵壇真神云说诸天上帝圣前呢咀发动,干犯谴责,非凭佛力曷蔓安康之福,或因内外之人白口□天呢诅,愿款相侵,年深月久未曾伏乞,难得平安,卜以今月初一日,虔脩菲醮一筵,请道三天门下竖立醮筵一所,迓迎正一集福高真众圣蘸筵会上,共格凡情,次第依科奉行,理合具奏,百拜上诣诸天上帝、五呢司官、狱渎城隍、里社香火、土地司命等神同心协力,始终证盟天慈,允臣奏告,特乞共格凡情,佛力投情露罪,或因先年冤家远年呢诅,内外人等白口□天。

或因他人呢己自究他,或因三光之下案前款旨行下三界十方,合属神明咸令照应,一切圣贤同降醮筵,始终证盟,统祈立盟设誓,具状御冤,或于灶上乱叫神明,赤身露体神前佛后妄疏词状,般般积罪,重重愆尤,非皈大道赦罪之恩,咒谊难能解散之路,伏乞圣前,先年咒呢诅等项,愿钦钩销剪断,愿盟水清迪吉,统祈佛力赦宥弟子钟时补合家之愆尤,祈赐将来之福社,乞保延生,更祈家门清吉,人物庶使咸安之事,诸缘迪吉,万事祯祥。领词虔切,但臣干冒天威,下情无任不胜,伺本司具牒以照报应须至牒者。右牒上请恩之至,谨状鉴纳施行。十月日牒玉堂总教嗣师蓝。

宣统三年十月日祭酒臣蓝明真百拜具疏

根据笔者的实地考察,畲族法师们的祭神作法仪式,也逐渐类似于汉族的闾山派道士法师的作法仪式。这些现象,都说明了畲族文化受汉族文化的影响,及二者的融合。当然,这种渗透与融合是渐进式的,许多原本属于畲族的文化传统和风尚习俗,依然可以在畲族之中得以传承和发扬。固然有不少历史上的畲族,已经转化为汉族。但是仍然有许多畲族,保持着畲族文化的基本特征。这种基本民族特征,应该是长存的。

虽然说在畲族与汉族的长期交往相处中,由于汉文化的强势地位,畲族文化受到汉族文化影响和渗透的方面更加明显突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样也有一些畲族的文化,特别是风尚习俗方面,对汉族产生了影响。如,由于方便生产生活,畲族女性不缠脚,邻近的汉族女性也有仿效其大脚作风者。广西太平府知府吴徵鳌应闽东福宁府畲族士人钟大焜之请,为《钟氏支谱》撰写了一篇长序,该序文写到:

考福宁府属妇人皆裹脚,其不裹脚者,则髻上加流苏,或加冠有高及尺余者,即衣服亦与平民稍殊,以为此当时高辛所赐也。初不知,外人转因此而目为畲,且近日妇人为此妆饰者,不独蓝雷二姓,渐延及十余姓,所以乐为此者,皆以妇人不裹脚,利耕作耳。乃因耕作之便,遂不恤他人之称为畲。

就一般情景而言,风尚习俗与文化行为的形成及相互影响,要比经济社会行为滞后许多时间。东南地区畲族与汉族在文化及习俗等方面的相互渗透,也正说明了这两个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融合在长时段内不断地向纵深各个层面发展。这种发展的基本趋势,保障了这些地方社会的稳定和谐。我们或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表述:东南地区的山区地带,畲族与汉族的和谐相处,共同推进了这一地区的社会进步。

【注】文章原载于《民族研究》2021年第6期。

责编:李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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