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恒(héng、gèng),此字古字形写作“亘”,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从“二”和“月”,“二”代表天和地,月即月亮,合起来表示月亮悬于天地间已有亿万年的时间,月亮圆缺往复而寓永恒之意。另外甲骨文还有从“弓”的异体。《毛传》解释“如月之恒”中的“恒”为“弦”,郑笺进一步解释为“月上弦而就盈”。弦本弓上物,所以字从弓。一说强调月亮趋于弓形。在金文中,为区分字义,加上了“心”旁,其义殆与恒心有关;“亘”则成了“?”的古文。本义为上弦月渐趋盈满的样子,又通“亘(gèn)”指绵延,延续,读作gèng。月亮弦、望有常,故引申出长久、持久的意思;又引申特指恒心,用作名词;又引申为表示行为动作的经常性,用作副词。读héng。
从自然界看,风雷激荡,使宇宙常新。从社会上看,震雷阳刚在上,巽风阴柔在下。刚上柔下,造化有常,相互助长。阴阳相应,常情,故称为恒。恒卦上卦为震为雷为长子,下卦为巽为风为长女,雷动风随,这是自然界最大的永远相随的形象,也是人们都能看到的形象。上一卦咸卦为少男与少女,这一卦则变为长子长女,这是喻示着男女由年少的相恋,到现在已经长大成熟,成为持久的夫妇关系,表示妻主内男主外的生活模式。六爻相应,夫妇内外分工各得其所,象征一个稳定而和谐的家庭,可以维持恒久。能持之以恒者,不但可致亨通,并可济成三事:无咎害,利于守正,利于有所往。
《序卦传》: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
《杂卦传》:恒,久也。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李士鉁曰:雷发有收,风生有息,何以为恒?盖有发有收,所以长发,有生有息,所以长生。惟能变易,所以不易。凡赋形一定而不迁者,必有时而终,虚灵变化之物,循环周流,则万古不息。此雷风所以为恒也。阴阳相应,天道之恒,即人道之恒,观于咸,知阴阳之所由合;观于恒,知阴阳之所由成。舟车之行不停而通于天下,日月之运无已而光被四表,天行不已故不终,水流不停故不竭。不有攸往,何以为恒乎。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不当位,有应。阴柔失正,居位卑下,上应九四,处恒道之始,欲求深远之成果,却欲速不达。故应谨守正道以防凶险。否则执意浚恒,必将不得其利。初爻为恒卦一开始的时候,一开始就要求过深,苛刻无理之道,无以长久,若坚定此道为凶,无利益。初在最下最深之处,故为浚。此有如两人才刚开始在一起,就苛责太过,反而有违和谐。
李士鉁曰:初务求深,犹方有事遽望成功,方为学即期造道,方莅政即求化民易俗,所以凶、无攸利。盖凡事渐则能久,不渐则不能久矣。
九二,悔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不当位,有应,居中。阳居阴位,本有失正之悔,惟其居位得中而应中,能谨守中道而恒久不偏,所以能消除失正之悔。悔亡意指原本应当有悔,后来因为行为正确而不再有悔。九二悔亡,是因为能够坚守中庸之道,也就是'久中'。
刘沅曰:九二以阳居阴,以其得中,所应又中,故虽时位不当,而能素位以求中,随时而处中。中为可久之道,则不正之悔皆亡。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当位,有应。阳刚得位,应于上六,位处内外卦之间,有躁动盲进、守恒不终之象,故人不可与有为也,然而多凶之位,否则或将蒙受其羞辱。故其必须谨守正道以防憾惜。不能长久维持美德,可能因此而引来羞辱,坚定则悔恨。
苏轼曰:古人云'人而无恒不可作巫医。'夫无常之人与之为巫医且不可,而况与有为乎?方其善也,若可与有为,及其变也,冰解潦竭,而吾受其羞矣。
九四,田无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不当位,有应。阳刚失正,恒居不当之位,虽有应于初六,用事却每每徒劳而无功,犹如畋[tián]猎没有禽获。长久都不在其位,言做事无恒心,荒废很久,当然无法有任何收获。
刘沅曰:九四在震初,不中;以阳居阴,不正,动而不已,是恒于所不当恒者,如田于无禽之地,久终无得。三有德而不恒,四能恒而无德,是以恒必利贞。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不当位,有应,居中。
阴柔居上卦之中,虽不当位,但下应九二刚中,有妇人恒久其德、守贞从夫之象。此于妇人则吉,于男子则凶。能够长久坚定其美德,从一而终,对女子而言,这是很好的德性,大吉。但对于男子而言,身为义理的制定者,本应刚强果断,有自己的主见,反而采取柔顺之妇道,有优柔寡断、无法成大事之象,凶。
刘沅曰:六五以柔中之德,应二刚中,长久不变是恒其德也。妇人无专制之义,当从一而终,其吉乃其贞也。然以柔从刚,久而不变者,妇人之贞也,非夫子之义,故吉凶异。
上六,振恒凶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当位,有应。处恒卦上震之终,性动而不能持恒,有恒极致反,振动无常之象。故凶。原本事情已经稳定,一切有一定的轨道,现在却轻举妄动,贸然改变做法,违背过去的惯例,不但不能成事,反而动摇既有的根本,凶。
朱熹曰:上六居恒之极、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过动。又阴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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